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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日產汽車部分進口車征3.6%反傾稅

thejeatles.com來源:新華網(wǎng)2013-07-18 08:28我來說兩句

  新華網(wǎng)北京7月17日電(記者王希)中國商務部17日發(fā)布2013年第42號公告,決定自18日起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零。

  應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18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新出口商復審是反傾銷行政復審的一種。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期內并未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由于新出口商在原始反傾銷調查中無法與調查機關合作,因此其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只能按原始調查終裁確定的“其他稅率”來繳納反傾銷稅,這使新出口商無法向調查國出口或使其出口變得極為困難。所以根據(jù)世貿有關協(xié)議和國內規(guī)定,應給予新出口商機會,根據(jù)其實際出口情況,為其確定單獨的反傾銷稅率。

  公告稱,商務部經(jīng)調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獲得微量補貼。

  商務部于2011年12月14日發(fā)布該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

標簽:日產
責任編輯:王華峰王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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