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條例提交二審:老師收禮或被解聘
昨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草案)》提交二審。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在招生范圍劃定、教師從業(yè)禁止等問題上,增加了不少規(guī)定。
招生范圍調整應開聽證會
為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范圍劃定的透明度,根據(jù)一審時委員建議,增加“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這一規(guī)定。
同時,第三十三條也擬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應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小學畢業(yè)后,學生應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針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上學問題,二審稿規(guī)定: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學校不當謀利處分校長
一審時有委員提出,應當增加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禁止性規(guī)范,杜絕教師不正當謀利行為。為此,二審稿規(guī)定:“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課活動或者強制、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教師不得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家長、學生財物”。違反上述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學校若有類似上述的不正當謀利行為,校長也將受罰。二審稿規(guī)定,選用未經(jīng)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利用學校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依法給予處分。
二審稿還增加規(guī)定:在工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教師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記者 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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