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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忽悠買保險送原始股

thejeatles.com來源:勞動報2012-08-23 10:29我來說兩句
  

王先生原以為買了10萬元保險后,能獲得利潤豐厚的“原始股”,哪知到了保險代理人聲稱的“上市日期”,手里的“認購權授予通知書”竟成了一張廢紙。昨天下午,浦東新區(qū)法院金融庭就這起上海首例“買保險送原始股”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王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返還王先生70030元。

  20089月,保險代理人張某向王先生推銷一份來自上海某保險公司的高額人壽保險,每期保險費10萬元,繳費期限20年。令王先生心動的是,張某表示,只要購買這一保險產品,王先生即可獲贈等額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該股票一年后將在美國上市,預期利潤不菲。王先生當即交納了第一期保險費10萬元。

  不久,王先生以張某轉讓公司員工激勵股份的方式,獲得了價值10萬多元的“原始股”。然而,當王先生拿著《激勵股份認購權授予通知書》前去辦理正式持股手續(xù)時,代理公司方面卻以種種理由拖延搪塞,并很快注銷了公司。這時,王先生方知上當受騙,無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代理人宣稱代理公司股票將上市,這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保險公司不存在誤導行為;在銷售過程中,王先生清楚地知道各項保險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權。經審理查明,王先生投保的儲蓄險合同期為20年,每年支付保險費10萬元,次年保險公司將返還一部分生存金,目前,王先生已經領走生存金2997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舉證足以證明,代理公司推銷保險時存在欺詐性誤導,由此訂立的合同,違背了王先生的真實意思。因保險公司是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對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金融庭副庭長林曉君表示,近年來,輕信保險代理人的口頭承諾,不看清楚保險條款就簽訂保單的現象比較多,這固然與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很多不規(guī)范操作有關,但很多客戶對自己輕信“天上會掉餡餅”的心態(tài)也應該進行反省。

 [編輯: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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